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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 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 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 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

日期:2023-12-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14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169991號函。

主旨:有關「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之實施迄日認定
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2日衛授保字第1120665271號函及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31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6號函辦理。
 
二、旨揭措施之實施迄日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基於保障保險對象用藥權益,係以該慢性病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立日」為依據,請轉知所屬人員依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