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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檢送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用常見問與答」

日期:2023-03-17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10日中市衛醫字第1120025199號函。

主旨: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檢送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用常見問與答」,請貴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2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65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配合公布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審核原則與應檢附資料,以及醫事服務機構相關費用補申報方式等,修訂旨揭問與答,增列Q19-Q23,重點摘錄如下:
(一)醫事機構提出申復時,除須依健保署規定檢附門診費用申復清單、申復明細等文件,及依指揮中心規定檢附各類核減代碼之必要佐證資料外,另應於佐證資料清楚標註案件編號及頁數,並填寫「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如未檢具清單表,或有清單表未填寫完整、佐證資料未標示案件編號或頁數等情形,將予以退件。
(二)機構因申報案件之就醫日期誤植,被醫令自動化(REA)行政審查作業核扣相關費用,其申復說明如下:
1、考量健保署醫療費用申報相關規定,申報資料之「就醫日期」欄位為保險對象實際就醫日期,倘醫事機構因申報案件之就醫日期誤植被核扣相關費用,屬申報與實際不符,因此機構如於申復時提出與申報資料不一致之佐證資料,仍將先依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申報資料不符合給付條件者,原則不予補付。
2、針對經REA行政審查為CV7(就醫日未於隔離治療期間)之核扣案件,倘經醫事服務機構提出屬系統性誤植申報資料,得申復辦理補申報:
(1)111年4至6月費用案件,開放機構得重新申報該期間之相關案件,惟每家機構僅限重新申報1次。
(2)考量系統性錯誤問題需時間修正,針對前揭機構另開放得申請重新申報111年7至10月間單一月份案件費用且以1次為限,給付額度為申請月份之申報費用6成,且該月份不得申請核扣案件轉健保申報或C5案件申復。其他機構因申報資料誤植之案件,仍不予補付。
(三)有關核減代碼CV5(開藥天數限制)之核扣案件,醫事服務機構應提出當次處方箋及相關佐證資料辦理申復,由審查單位依「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之遠距診療給藥天數規定進行審核,超過天數之藥物不予補付。
(四)針對因故逾期未完成相關費用申報之醫事機構,得申請補申報單1月份案件費用,且以1次為限;日後不再受理該機構以任何事由要求逾期補申報其他月份之案件。逾期未完成申報之月份,醫事機構得於其中擇優選擇給付額度最優的1個月份,申請辦理補申報:
1、申請補申報為111年4至6月份期間之費用,考量COVID-19本土疫情正值高峰時期,採從寬認定方式,將給付申請月份之申報費用全額。
2、申請補申報為111年7月份以後之費用,考量已進入疫情趨緩階段,且全國執行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醫事機構絕大多數均依限完成申報,將給付申請月份之申報
費用6成。
 
三、旨揭文件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自主防疫/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置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https://gov.tw/jmD)項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