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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醫師之資格認定作業規範

日期:2018-11-27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11月23日全醫聯字第1070002112號函。

 二、檢送全聯會「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醫師之資格認定作業規範」,建請 會員若於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3條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有意依該辦法第29條申請全聯會發給證明者,請依作業規範至全聯會網站進行申請。

 三、《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29條規定,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第23條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第24條資格、條件規定之限制。

 四、全聯會爰就特管辦法第29條第1項,訂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醫師之資格認定作業規範」(如附件),並於107年11月1日邀集衛福部醫事司、特管辦法第24條相關專科醫學會與全聯會討論通過,報請衛福部核備(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11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70136206號函同意備查)。

 五、爰建請 會員若於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前揭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有意依特管辦法第29條申請全聯會證明者,請依作業規範提出申請,重點略以:

(一)申請人應於全聯會網站(www.tma.tw)進行線上申請,填寫個人資料後取得申請編號,並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匯款單與30例以上手術案例之病歷影本、手術紀錄影本(醫師簽名)及病人手術同意書影本一式二份,至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9號9樓),並於信封註明申請編號。
(二)申請費用:以申請人申請手術項目計件,每件收取申請費新台幣六仟元整。複審案件,每件收取申請費新台幣三仟元整。
(三)審查結果將以掛號信函通知申請人,審查同意後,申請人得至全聯會網站下載證明。若對審查結果異議,得於通知函到10日內網站提出複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