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10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日期:2018-02-21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2月7日健保中字第1074017224號函。

 二、旨揭方案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轄區西醫基層施行區域計18個(施行區域同106年),其中9個為兒科醫療資源不足改善地區(臺中市大安區、新社區、石岡區、彰化縣埔鹽鄉、田尾鄉、線西鄉、芳苑鄉、福興鄉、南投縣國姓鄉),並於公告日起15個工作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署中區業務組申請辦理(以郵戳為憑)。

 三、本次巡迴計畫增修重點如下:

(一)新增下列特殊情形得由院所提出申請,經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審查同意後,得執行巡迴服務。
1、診療時間、地點之異動,同一院所一年超過五次。
2、每位巡迴醫師1天得至不同地點提供最多2診次巡迴醫療。
3、每位巡迴醫事人員,該年度實際備支援巡迴醫療次數大於原申請總次數之四分之一,除育嬰假外,申請備援總次數不得大於原申請巡迴醫療總次數之二分之一。
(二)為簡化行政作業,整併期中資料統一附於期末報告,報告內容新增巡迴點照片。
 
四、開業計畫相關規定修正:
(一)申請執行本計畫特約診所之執業地點,與原開業之西醫特約院所設址地點為不同村(里),並經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評估後核定。
(二)保障額度及超過保障額度者之點值採計方式,以點值計算,每點不低於1元。
 
五、為鼓勵偏鄉地區假日開診,提升民眾就醫可近性,本方案支用開業於醫缺地區診所醫療費用每點支付金額補至1元之費用及例假日診察費加計2成之費用。
 
六、巡迴區域若於107年6月底前,仍未有診所向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申請巡迴之鄉鎮(市/區),得由保險人開放其他分區或同分區不同承作單位(醫院)申請。
 
七、執行本方案(含巡迴服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計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若診所執行本計畫,若位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訂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之施行區域,依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得予減免20%。
 
八、本公告內容請逕於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公告查詢或於本署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首頁(https://medvpn.nhi.gov.tw/iwpe0000/iwpe0000s01.aspx),右側服務登入以憑證登入方式,服務項目/院所資料交換區/院所交換檔案下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