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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核准專案輸入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Molnupiravir保存期限展延對照表

日期:2023-06-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24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64211號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核准專案輸入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Molnupiravir保存期限展延對照表1份,請轉知所屬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5月18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69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經審查藥物Molnupiravir之更新安定性試驗資料,業於本年2月6日衛授食字第1110029692號函核准旨揭藥物之保存期限變更為30個月,惟僅適用於未開封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准緊急使用授權說明書之儲存條件(30℃之下)之藥物。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參照國際作法,公開效期展延訊息於該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藥品>COVID-19專區>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COVID-19藥品相關資訊(https://gov.tw/err)項下,請逕自下載,轉知醫療人員及病人知悉、查閱。

四、由於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為高價藥物,亦為重要防疫物資,請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規定,指派專人妥善保管藥物,依規定之儲存環境保存,並於交付藥物時確認處方內容及提供相關衛教宣導等。倘於交付旨揭藥物時,經藥物合約機構評估符合前開保存期限展期條件,請醫療人員務必向病人妥為說明原外盒標示之保存期限及展延後保存期限等藥物展延資訊,並應將食藥署藥物效期展延公布資訊以紙本揭示於醫事機構明顯處、於櫃檯備置公布藥物展期紙本供病人查閱、或於所屬網站公開揭示等方式明確公告,以避免民眾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