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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一事,相關作業補充如說明

日期:2023-02-06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30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08788號函。

主旨:有關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一事,相關作業補充如說明,請轉知貴院相關人員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2年1月18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03號函辦理。

二、有關指揮中心公告旨揭費用支付對象調整一事,本局前以112年1月7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184814號函諒達。

三、因應實務執行之需,轉知指揮中心補充說明如下:
(一)未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如確診COVID-19,需自付隔離治療費用,建議其入境前事先投保醫療險,短期來臺之「交換生」及「華語生」亦同。
(二)有關支付對象之身分認定:適用免簽證入國之非本國籍人士,入境時若尚未持有健保卡,但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且居留事由屬於「應聘」、「應聘(第三類外國人)」、「投資」、「公司負責人」及「移工」者,亦屬公費支付對象(範例如附件1)。另,針對非本國籍人士身分認定如有疑義,可洽詢內政部移民署各專勤隊確認(聯絡資訊如附件2)。
(三)有關自費抗病毒藥物開立:如入住集中檢疫所之非公費支付對象於入住期間經集中檢疫所醫療人員評估有開立抗病毒藥物之需求,可由集中檢疫所進駐之醫療機構依照「自費COVID-19抗病毒藥物申請處理流程」(附件3)辦理開藥及繳費等事宜,另請進駐醫療機構(非集中檢疫所)所在地衛生局將該等醫療機構納入每月自費藥物申請審核事宜辦理。
(四)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如快篩陽性,應備妥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包括健保卡、護照及居留證等),委由國內友人、在臺聯絡人或由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至本市指定之「非本國籍人士COVID-19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就診。
(五)「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通報等相關流程」英文版(附件4)已更新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gov.tw/YwM)。

四、有關本市指定「非本國籍人士COVID-19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共15家,已公布於衛生局網站(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首頁>專業服務>傳染病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防疫措施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