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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法第82條條文,業奉總統107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7771號令公布
日期:2018-02-14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2月1日中市衛醫字第1070008778號函。
二、修正醫療法第82條條文,業奉總統107年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7771號令公布 (附件)
三、總統府公報 醫療法修正第八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公布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 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