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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自費項目收費核定審查作業期程
日期:2017-12-1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6日中市衛醫字第1060124523號函。
二、按「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規定,醫療機構如申請自費項目收費核定,應檢附臺中市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新增或調整)申請表、自費項目說明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初審後,始提請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審會)審議,衛生局則依審議結果辦理。
三、考量旨案審查作業繁複, 為提高本市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審查效率,避免影響醫療機構及民眾權益,本局規劃每年度審查作業期程如下:
(一)第一次:受理期限為1月1日,預定4月召開醫審會。
(二)第二次:受理期限為5月1日,預定8月召開醫審會。
(三)第三次:受理期限為9月1日,預定12月召開醫審會。
四、未來如有申請自費項目收費核定案件,請於上述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衛生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缺漏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補件,致無法安排於既定審查程序者,將延至下一次審查作業期程辦理。
五、如當次審查作業期程未受理自費項目審查案件,將視其他醫事審議案件需要,調整醫審會召開日期。
六、臺中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衛生局已核定之轄內醫療機構收費資料以及申請自費項目收費所需申請文件格式,均公告於衛生局網站/機關業務/消費指南,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