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專業的學術研討

資訊豐富的交流平台
公佈欄
首頁 >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函藥事法第80條修正公 布後相關事項

日期:2026-04-13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4月9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037617號函。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函藥事法第80條修正公布後相關事項,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3月31日FDA藥字第1159019333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與後續適用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總統於115年3月4日公布修正藥事法第80條第1項第6款,正式刪除藥品包裝、標籤或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後「應回收」之規定。因母法條文已刪除,原《藥品回收處理辦法》中針對前述變更須辦理回收、驗章之規定及相關罰則,亦一併失效。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適用新法規。因此,無論是於新法施行(115年3月4日)前已提出申請但尚未結案者,或於新法施行後始提出申請者,均一體適用免回收之新規定。(三)次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是以,倘有包裝、標籤、仿單核准變更之次日起6個月後未辦理驗章而販售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