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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醫療法規定收費
日期:2026-05-15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5月8日中市衛醫字第1150055047號函。
主旨:請加強輔導所屬人員依醫療法規定收費,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法及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8日衛部醫字第1151664558號函辦理。
二、按醫療機構收取費用規定如下:
(一)醫療法第21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醫療法第22條:
1、第1項: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2、第2項: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
1、第1項:……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自費項目之明細;非屬醫療費用之收費,並應一併載明之。
2、第2項:前項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項目,應區分自行負擔數及全民健康保險申請數。
3、第3項:……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
4、第4項: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經查屬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將超收部分或擅立項目之費用退還病人。
三、次按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848號函意旨,略以醫療機構若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屬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應命機構將超收部分費用退還病人。醫療機構倘未依限退還費用,則依同法第108條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四、另,醫療廣告不得涉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號令核示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該函釋內容請至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醫療廣告管理專區查詢(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08-38120-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