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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幼童接種活性減毒疫苗後,因突發醫療需求接受免疫 球蛋白輸液治療之間隔標準及補種相關事宜
日期:2026-04-13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4月7日中市衛疾字第1150038529號函。
主旨:有關幼童接種活性減毒疫苗後,因突發醫療需求接受免疫球蛋白輸液治療之間隔標準及補種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4月1日疾管防字第1150200341號函辦理。
二、有關幼童於接種水痘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MMR)疫苗或日本腦炎活性減毒疫苗後,如有突發醫療因素必須接受免疫球蛋白輸液治療之情形,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經參酌國際間接種建議以及實務作業考量,並於本(115)年3月11日提案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討論,鑒於前述活性減毒疫苗引發免疫作用發生於接種後1至2 週,建議接種該些活性減毒疫苗後至少間隔 2 週,方可接受免疫球蛋白輸液等血液製劑治療;間隔時間小於2週者,應給予補接種,並依其所接受之免疫球蛋白輸液品項與劑量,按「各項預防接種間隔時間一覽表」(附件)所列規範間隔補接種,且補接種之該劑次疫苗得以公費提供。
三、請督導轄內合約醫療院所應於補種前,依個案所接受之免疫球蛋白等血液製劑品項及劑量確實核對接種間隔,接種後於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正確登錄劑次(與前一劑無效劑次同一劑),身分別應選「R03常規疫苗特殊情況」/「R03B醫療因素」,並於補種原因/特殊健康因素項下簡要說明,且請貴所應將診斷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傳NIIS。
四、檢送修訂之「各項預防接種間隔時間一覽表」1份(附件),亦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預防接種/衛生專業人員工作指引項下下載,提供執行接種作業有關人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