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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政部訂定「11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日期:2026-04-09

 

 主旨:轉知財政部訂定「11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並自115327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53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7890號令及台財 稅字第11404667891號令辦理(如附件)

二、財政部訂定「11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西醫 師」之「掛號費收入」部份,增列「附註三:於申報時檢 附當年度掛號費實際收費情形(包含單價及人次)者,得依實際收取超過一百五十元或一百五十元以下之金額,分別適用費用率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三、感謝賴惠員立法委員、王正旭立法委員及林月琴立法委 員,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健保署、賦稅署等機關鼎力 支持,期盼此次調整,能初步緩解全國醫療院所執業環 境,未來本會亦將持續溝通爭取更臻完善,以維護全民就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