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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醫療院所入園辦理兒童發展服務場次業辦理至9月5日 止
日期:2025-09-10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9月10日中市衛保字第1140113578號函。
主旨:本市醫療院所入園辦理兒童發展服務場次業辦理至9月5日止,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感謝貴單位長期以來對衛生局兒童健康政策的支持與付出,共同守護本市兒童獲得更完善的健康照護。
二、近來接獲國民健康署(國健署)周知各縣市,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於醫療院所施測,或於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在場之外展篩檢場次施測為宜。
三、國健署目前補助兒童發展篩檢所使用之PeDS量表,其篩檢項目包括實測,以及需詢問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有關孩子在家中狀況者,亦可能需要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協助引導孩子與醫師互動及接受實測,並提供孩子平日狀況予篩檢醫師參考,藉以幫助醫師更準確瞭解小孩真實發展情況。
四、按該量表操作係由醫師依憑專業,並綜合實際施測及向家長問診結果計分,問診項目包括孩子在家中以及不同場合狀況,並須按篩檢項目得分加權統計後判斷,能否由幼兒園教師就其與兒童在幼兒園互動觀察,替代家長在家中或平日於不同場合觀察,來提供醫師作為臨床評估輔助依
據,尚有疑義。
五、本項篩檢服務並不僅止於發展篩檢之施測或問診,亦需就篩檢未通過兒童進行通報與轉介,此涉及兒童個人資料提供使用及後續就醫之決定,又若經篩檢結果為需持續衛教、追蹤者,亦須由醫師提供家長或主要照顧者衛教或追蹤說明,尚難由幼兒園教師代為接收衛教或追蹤訊息及轉達予家長或主要照顧者。
六、綜上,在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未在場之情境下,並無法符合本項篩檢經信效度驗證之標準化施測程序,亦難由醫師依篩檢結果提供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持續追蹤、衛教與轉介等說明,爰建議於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施測,或於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在場之外展篩檢場次施測為宜。
七、爰此,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遵照國健署指示,入園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場次業辦理至9月5日止,之後停止進入幼兒園辦理此項服務,鼓勵由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帶幼兒至醫療院所進行兒童發展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