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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修正安非他命類藥品禁用及廢止相關減肥藥公告

日期:2025-08-19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7月18日全醫聯字第1140000952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4年7月15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417384號公告預告「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為藥事法之禁藥及其例外規定」訂定草案,並於同年月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417449號公告預告廢止「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及「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5日衛授食字第1141417448號及同年月日衛授食字第1141417451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重點略以:
(一)安非他命類藥品(Amphetamine-like)屬中樞神經興奮劑,具成癮性與耐藥性,為維護國民健康,公告將包含Amphetamine、Dex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Phendimetrazine、Diethylpropione、Fenfluramine等及其鹽類,列為藥事法之禁藥。
(二)考量Fenfluramine及其鹽類,對卓飛症候群(Dravet Syndrome)及雷葛氏症候群(Lennox-Gastaut Syndrome)等藥物難治型癲癇具有療效,酌予開放作為該等疾病之治療用途,其餘用途仍屬禁用。
(三)為配合公告訂定草案,預告廢止旨揭69年12月8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及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
 
三、請會員針對旨揭草案及預告廢止,如有修正意見者,請於114年7月29日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陳述意見,並副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