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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日期:2024-03-06

 

 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2月21日健保中字第1138401813號函。

主旨:轉知公告「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為使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民眾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請惠予踴躍參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1日衛部保字第113120062號函暨本署113年2月16日健保醫字第1130102580號公告辦理。
 
二、本方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修訂施行區域:113年共計128個施行區域。
1、新增彰化縣社頭鄉。
2、刪除桃園市大溪區。
3、苗栗縣南庄鄉由第3級調整為第2級;苗栗縣卓蘭鎮、高雄市田寮區及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由第2級調整為第3級。
4、高雄市田寮區、屏東縣麟洛鄉、崁頂鄉及萬巒鄉開放醫院及診所同時申請執行本方案;花蓮縣吉安鄉承作單位調整為診所。
(二)申請條件通則:增列參與計畫前二年內不得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四至四十五條規定,並明訂兩年內違規之日期計算。
(三)修訂巡迴計畫:
1、調整基層診所巡迴計畫之總服務人次及總診次年度目標數,分別為227,200人次及12,000診次。
2、刪除「申請執行巡迴計畫之院所不得跨健保分區執行巡迴醫療服務」之規定。
3、增加巡迴醫事人員之備援人員資格:「如有特殊情形,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評估個案同意」。
4、調整平均診察費:基層診所之診察費加成,每件依111年全年平均診察費356點加計3成計算。
5、調整巡迴計畫之醫事人員報酬:醫師之論次費用皆較112年度增加500點;護理及藥事人員論次費用支付方式比照醫師,依提供巡迴計畫地區分三級,第1級不調整,第2、3級分別較112年度增加300點及600點。
(四)修訂開業計畫:
1、執行開業計畫特約診所之執業地點,除原訂須與原開業之西醫特約院所設址地點為不同村(里)外,新增「且距離1.8公里以內無診所」規定。
2、新增「辦理本方案開業計畫診所,於承辦開業計畫後第7個月起,若連續2個月之當月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未達保障額度35%者,須自次次月起於開業鄉鎮(或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定至鄰近本方案施行地區)每月至少提供1點巡迴醫療服務」之規定;其參與巡迴醫療服務之醫療費用、論次費用併入保障額度計算。
3、調整支付西基診所屬本方案開業計畫並提供巡迴醫療服務者之規定:「得依提供巡迴醫療服務地區之分級,申請論次支付點數」。
 
三、旨揭方案本署中區業務組轄區西醫基層施行區域計15個,其中8個為兒科醫療資源不足改善地區(臺中市大安區、新社區、石岡區、彰化縣埔鹽鄉、田尾鄉、芳苑鄉、福興鄉、南投縣國姓鄉),請於公告日起15個工作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署中區業務組申請辦理(以郵戳為憑)。
 
四、執行本方案(含巡迴服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計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若診所執行本計畫,若位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訂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之施行區域,依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得予減免20%。
 
五、本公告內容請逕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hi.gov.tw/)>重要政策>醫療資源不足改善專區,或於本署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右側服務登入以憑證登入方式,服務項目/院所資料交換區/院所交換檔案下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