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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

日期:2024-02-05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1月25日全醫聯字第1130000103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296號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296A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次公告係增列「本部國民健康署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指定檢驗機構」為具「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