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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 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

日期:2024-01-10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12月21日全醫聯字第1120001613號函。

主旨: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請協助轉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112年12月17日本會第13屆第6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辦理。
 
二、112年12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並於112年1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如附件)之修正與醫界較為相關,其修正內容對醫界影響分析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將課予鑑定人出庭言詞說明之義務,此將增加鑑定人業務負擔。
(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要求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於鑑定前具結(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亦有到庭說明之義務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三)依上述二條文規定,鑑定之人和審查之人皆負有於書面具名和到庭說明之義務。因此對於醫師擔任鑑定之人和審查之人皆有所影響,敬請轉知貴會全體會員知悉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