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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5月31日再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止
日期:2023-06-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24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65101號函。
主旨:函轉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由本(112)年5月31日再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止,請惠予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2年5月22日疾管新字第1120400429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本局前以本年4月27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52858號函轉知自本年4月30日延長至本年5月31日,先予敘明。
三、依疾管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近期流感病毒活動上升,輕重症病例數增加,隨多數人接種本季流感疫苗已逾5個月致保護力逐漸下降,且自本年4月17日起口罩政策鬆綁,預期流感疫情將持續至6月,爰將「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之適用期限,再延長至本年6月30日止,並同步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如附件)。
四、請協助轉知所屬針對5歲(足歲)以上無使用禁忌症之使用對象,優先開立瑞樂沙,並依據旨揭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配合辦理,依中央規定於用藥後依限完成智慧防疫物資管理系統(SMIS)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