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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部分藥品供應不穩定,請會員「處方用藥可以三同藥品替代」

日期:2023-05-23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4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54434號函。

主旨:因應國內部分藥品供應不穩定,請轉知會員「處方用藥可以三同藥品替代」,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民眾用藥權益與健康,避免因部分藥品短缺而影響疾病治療效果,請轉知所屬會員:
(一)醫療機構勿統一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應基於個別病人病情需要及藥品供應情形妥適調整。
(二)藥師依醫師處方調劑,遇有藥品未備或缺乏時,醫師處方之藥品名稱若未註明不可替代之理由,得以同成分、同含量且同劑型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並應告知病人,且將替代藥品清單交付病人轉原處方醫師參考,或於調劑完成後將藥品清單上傳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以符合藥師法第17條之規定。
(三)倘遇有缺藥情形,請至「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
(https://www.mohw.gov.tw/medicine)通報,俾便衛生福利部啟動後續缺藥評估、調度分配等因應事宜。

二、另檢附處方用藥可三同替代宣導單張一份,請協助向市民宣導我國藥品製造均符合PIC/S GMP國際標準,三同藥品之療效及安全性與原廠藥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