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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初篩陽性孕產婦」將納為通報對象,並訂於109年12月1日發布實施

日期:2020-11-18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10月30日全醫聯字第1090001379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醫事人員發現HIV感染者通報辦法及通報定義,將「HIV初篩陽性孕產婦」納為通報對象,並訂於109年12月1日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