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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署公告新增民眾自付差額特材「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等共8類之核定費用,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日期:2020-06-23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6月11日全醫聯字第1090000716號函。
二、轉知中央健保署公告新增民眾自付差額特材「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等共8類之核定費用,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三、新增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特材「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等共8類之核定費用,已置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健保藥品與特材/健保特殊材料/健保特材品項查詢/健保自付差額(差額負擔)/公告醫事機構收取自付差額上限,請自行擷取。爾後新納入健保給付之同功能類別特材,將依前揭費用予以核定。
四、現行民眾自付差額特材之收費,院所應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符合各縣市核定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自109年8月1日起,健保特約院所收取前述特材費用,應依所訂之費用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差額之上限,不得超過該類特殊材料核定費用扣除本保險給付上限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