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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於道路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安全事宜
日期:2019-01-21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月18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005791號函。
二、函轉為維護民眾於道路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安全事宜。
三、因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請協助轉知相關業者,應持續於製造銷售該等代步車時,主動告知消費者其行駛道路應注意之規定,並請業者於代步車上加強設置反光設備,以提醒其他用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