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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日期:2018-07-10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6月27日全醫聯字第1070000836號函。
二、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6月21日以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號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三、修正要點如下:(一)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列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特定對象;簡化一般對象之事業水量規模門檻,及增列重大違規事業,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修正公告附表)(二)現行公告事項五至九、十一及十二之對象,廢(污)水性質單純,且多為簡要對象,免除應先檢具水措計畫,爰刪除現行公告事項五至九、十一及十二。(三)醫院、醫事機構之醫院依一般對象之事業水量及原廢(污)水含有物質認定列於公告附表,爰刪除現行公告事項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