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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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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恆伸實業有限公司輸入販售之「"恆伸"機械式輪椅(未滅菌)」(型號:1201-1,批號:ST2412;製造日期:2024.11.04)醫療器材,標示與規定不符一案

日期:2025-12-30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2月30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40162481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恆伸實業有限公司輸入販售之「"恆伸" 機械式輪椅(未滅菌)」(型號:1201-1,批號:ST2412;製造日期:2024.11.04)醫療器材,標示與規定不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2月24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40218583B號函辦理。
 
二、旨揭批號產品標示「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003834號」,與核准之字號「衛部醫器陸輸壹字第003834號」不符,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
 
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五、製造、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回收前項醫療器材時,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應予配合。第一項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其分級、回收作業方式、處理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本案係屬第三級回收,基於維護民眾健康安全,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各項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