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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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揮同儕制約及自主管理精神,特此檢送104年9月21日至10月2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處分結果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4,292元;扣減醫療費用42,920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101日起至1041231日止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7,670元;扣減醫療費用14,400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121日起至1041231日止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121日起至1041231日止。

追扣及扣減醫療費用54,373元。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3,714元;扣減醫療費用37,140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10,856元;扣減醫療費用9,190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1,328元;扣減醫療費用13,280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121日起至104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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