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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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年9月1日至9月18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處分結果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121日起至105229日止

違規收取病房費、本保險給付之項目卻自立名目收費及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違規收取病房費、本保險給付之項目卻自立名目收費及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除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違約記點一點,罰鍰104,000元,追扣藥事費用569元,扣減醫療費用5,690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121日起至105131日止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申報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且情節重大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104121日起終止特約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違反第13條規定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違約記點一點;處五倍罰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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