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日期:2018-02-14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2月1日中市衛醫字第1070008099號函。

 二、檢送「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附件)

 三、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
(二)、由驗光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之特定課程訓練,取得完成訓練證明;發現有特定狀況時,應出具轉介單,至眼科醫師處檢查。驗光人員對於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於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時,應填具轉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