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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108年4月11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8年4月11日生效

日期:2019-05-31

 

 一、依據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年4月2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80007082號函。

 二、行政院於108年4月11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8年4月11日生效。

 三、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如下:

(一)增列恰特草(Khat、Qat、Kat、Chat、Abyssinian Tea、Arabian Tea、Catha Edulis Forsk)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增列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4-ethyl-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5-dimethoxy-4-ethylphenethylamine、2-(4-ethyl-2,5-dimethoxyphenyl)ethanamine、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E]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三)增列N-[(2S)-1-氨基-3-甲基-1-羰基丁烷-2-基]-1-戊基吲唑-3-羧醯胺(N-[(2S)-1-amino-3-methyl-1-oxobutan-2-yl]-1-pentylindazole-3-carboxamide、AB-PINACA)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四)增列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包括2-EMC、3-EMC及4-EMC等三種位置異構物。
(五)增列帽柱木鹼(Mitragynine、9-Methoxycorynantheidine)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四、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Khat、2C-E、AB-PINACA、EMC及Mitragynine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五、檢附行政院108年4月11日院臺衛字第1080009668號公告影本乙份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