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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流感流行期及儲備防疫量能,請會員加強落實相關感染管制措施

日期:2019-02-11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8年1月31日疾管感字第1080500049號函。

 二、鑑於國內流感疫情持續升溫,且近期陸續有醫院群聚事件發生,為保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健康,並避免流感在工作人員與病人間互相傳播造成群聚感染,請會員依據本署公布之「醫療照護機構季節性流感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相關查檢表(附件),落實感染管制措施,並重申工作人員健康監測與管理作為如下:

(一)宣導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若出現急性呼吸道症狀或癥候,應主動通報單位主管,並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及接受所需之醫療協助。
(二)有發燒和出現呼吸道症狀或癥候的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建議停止工作至退燒後至少24小時(指未使用退燒藥);若是負責照護免疫力低下的病人(如造血幹細胞移植者),建議在工作人員症狀出現後7天內或症狀緩解前(以時間較長者為主),暫時另外分配工作或暫停上班。
(三)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的病假規定應具備非懲罰性、彈性和符合公共衛生等原則,允許和鼓勵疑似或確診流感的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在家休養。醫院並應訂有適當的人力備援計畫,以及時因應流感流行期間可能出現的人力減損情形。
(四)工作人員於恢復工作後,仍應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如仍有咳嗽和打噴嚏等症狀,應於照護病人時全程佩戴外科口罩,並加強手部衛生(特別是接觸病人前後和呼吸道分泌物後)。
 
 三、請會員依據所轄衛生局之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等,確實進行群聚事件監測通報,以有效掌控群聚事件,達到早期偵測、早期防治流感之目標。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倘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五、醫院感染管制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本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醫療照護感染管制>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醫療照護機構季節性流感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