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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至本 (107)年3月31日止

日期:2018-04-24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3月29日中市衛疾字第1070025691號函。

 二、依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全國門急診類流感就診人次/百分比及社區流感病毒陽性件數,均呈現下降趨勢,整體疫情走勢逐漸趨緩,經提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預防接種組聯席會議討論,決議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依原規劃至本年3月31日截止,爰自同年4月1日起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將回歸常態,公費藥劑使用條件如附件1,請院(所)確實張貼公費藥劑使用條件,供民眾參閱。

 三、為確保使用條件回報正確性,請院(所)開給公費抗病毒藥劑時於病歷記載使用條件,或將使用條件載於公費藥劑使用對象通報表(如附件2),以供回報核對使用。